苏州市吴江区盛湖学校章程
日期:2024-01-16 08:08:15  浏览量:514

苏州市吴江区盛湖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苏州市吴江区盛湖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目的是顺应教育形势发展,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稳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满足社会各界子女接受优质全日制普通初中、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需求,从而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国家教育和人才事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二环南侧。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苏州市吴江区青云实验中学。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 )有权决定学校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300万元;出资者:苏州市吴江区青云实验中学,金额:3000000元。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历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7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筹集办学经费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和其提名的副职,以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七)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八)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理事长陈荣华。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三)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四)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五)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

(六)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

(七)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八)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九)非中国内地居民;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建立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委。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建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 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 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 由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 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执行《苏州市吴江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细则(试行)》、《苏州市吴江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以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本单位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范围招收学生,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改进教学方式。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修订完的章程应向社会公示。

 

第九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及教职工,并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本单位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 71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